110 年 3 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附件四) ,全職員工應至少檢附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申請事業如無法檢附上述證明者,視為員工1人,其每月薪資以勞動部發布之110年「每月基本工資」認定之(即∶薪資補貼每月為新臺幣24,000元×40%×補貼月數,加計營運資金補貼新臺幣1萬元),本部並得一次撥付之。數申請事業為同一負責人,且均有前述情形者,其每季領取本部補貼以一次為限;申請事業依本項規定受領本部補貼者,該申請事業之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最遲應於 110 年 7 月 20 日前提交異動名冊(附件五)。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