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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通知
「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受理延長
時間至109年
11月2日下午6時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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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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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申請須知
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經授工字第109020426320號公告。
壹、
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
期程
一、
依本須知申請109年7月至9月補貼案,受理時間自本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或最遲至109年10月31日止。
二、
本部得視疫情發展、產業受影響情形及預算支用情形,於109年10月31日前公告後續補貼期程。
參、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1、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
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係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
(二)
有下列情事之事業不得申請:
1、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
2、
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三)
申請事業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者,應扣除該等工廠資料後始得申請。
(四)
申請事業應以本公司(總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公司得申請本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二、
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困要件之一:
(一)
於109年7月至8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之合計營業額應較108年或107年同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二)
於109年7月至9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108年或107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
三、
申請事業如屬興櫃、上櫃或上市公司,109年上半年或第3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
肆、
補貼內容及範圍
一、
薪資補貼:
(一)
補貼月份:最多補貼 109 年 7 月至 9月3個月份,說明如下:
1、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7 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 年 7 月至 9 月。
2、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8 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 年 8月及 9 月。
3、
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 年 9 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 年 9 月。
(二)
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40%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以新臺幣2萬元計之。認定如下:
1、
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09年6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內,且扣除下列人員:
(1)
109 年 6 月至 9 月之部分工時者。
(2)
109 年 7 月至 9 月離職之員工。
(3)
109 年 7 月至 9 月到職之員工。
2、
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認定:以每一員工 109 年 6 月經常性薪資且有實際撥付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詳附表)。
二、
營運資金補貼:
(一)
依申請事業 109 年 6 月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 1 萬元計算之。
(二)
109 年 4 月至 6 月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不再補貼。
伍、
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
補貼期間:
(一)
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資遣)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二)
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
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二、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
申請文件: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1、
如於本申報書中拆分單月營業額者,應於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及應檢附所拆分各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者,應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其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405表之單月營業額拆分係以當期之月平均營業額認定)。
三、
109 年 6 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附件四) ,全職員工應以下列文件證明:
(一)
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三)
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最遲應於 109 年 10 月 12 日前提交異動名冊(附件五)。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四、
109 年 6 月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之。
五、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
六、
申請事業如屬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108年1月起提供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七、
申請事業如符合第3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應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規定者,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第3季綜合損益表(應與公開資訊觀測站後續公告之第3季資料相符)。
柒、
申請方式
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
https://csm-subsidy.mittw.org.tw/
,申請如有困難可洽各服務窗口協助),並於截止日下午6時前完成;紙本申請者,不予受理。
捌、
審查及查核作業
一、
審查方式︰本須知審查程序分為形式及實質審查等二階段
(一)
形式審查:
1、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審查。
2、
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於線上系統通知退件,惟申請事業於受理期間得再送件申請: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自結營收報表未用印並掃描上傳。
(二)
實質審查
1、
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審查其申請資格、條件、補貼期間及補貼金額等。
2、
受理期間,經審查不合格而得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受理截止後,不得補正。
3、
受補貼事業於 109 年 7 月至 9 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本部得依實際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4、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公司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5、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6、
申請事業行業別認定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提供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及相關佐證資料,本部得以佔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7、
審查階段如有疑義時,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二、
查核作業:
(一)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亦得隨時派員前往申請事業瞭解其員工僱用情形。
(二)
受補貼事業受查核時應備妥員工出勤紀錄、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員工自行離職或裁員紀錄、員工人數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等相關文件)、發票清單及其他查核人指定之佐證文件等,供查核人員稽核比對。
(三)
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或自結營收報表與對應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營收數字不符。
2、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3、
有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4、
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5、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
6、
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7、
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而未扣除該等工廠資料。
8、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9、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玖、
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
薪資補貼之給付,以下列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一)
分期撥付:
1、
第一期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不含最後一個月之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7月者,撥付7月至8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8月者,撥付8月薪資補貼;如艱困事實發生於109年9月者,撥付9月薪資補貼)。
2、
第二期給付,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申請事業員工人數如有異動,應於109年10月12日前提供補貼月份員工異動名冊,據以審查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另申請事業申請時,以檢附自結營收報表認定營收減少事實者,應於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後,提交對應期間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其尚未提交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
申請事業有提交員工異動名冊,但未於異動名冊註明異動原因,或以自結營收報表提出申請,未配合提供完成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得不撥付所餘薪資補貼款項,如經限期通知仍未提供者,視同未配合查核,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貼款項。
(三)
申請事業如可提供補貼期間每個月異動名冊者,得一次撥付所有薪資補貼款項。
二、
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三、
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拾、
其他
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拾壹、
網站及聯繫窗口
一、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
(一)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二、
網站
(一)
線上申請網站:
https://csm-subsidy.mittw.org.tw
(二)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網站:
https://assist.nat.gov.tw/
三、
客服窗口
(一)
經濟部1988紓困振興專線。
(二)
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0800-000-257。